《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于2002年7月20日颁布
  为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地区及国际的经济、金融中心地位,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7月20日颁布并实施了《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适用于外国跨国公司在上海范围内设立地区总部。根据这一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在中国投资累计不低于3000万美元,并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的外国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形式在上海市设立地区总部。设立上述地区总部的,应向上海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在取得认定证书或批准证书后30天内,在市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该《暂行规定》还列明了地区总部所从事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范围,并给予了地区总部以优惠的政策享受和人员出入境等相关便利。另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上海市设立地区总部的,也参照使用该规定。

──宋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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