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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从抵押权的设定、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占管、抵押权的实现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房地产抵押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作为一项地方性法律规范,《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抵押的规定作了大量的充实,使之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其中关于再次抵押、房屋建设工程期权、预购商品房期权、涉外房地产抵押的公证、抵押物的出租、抵押合同的继受履行、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人收取孳息等方面的规定,为房地产抵押全国性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宋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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