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该规定弥补了现行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不足,也体现了国家对适应国际市场上企业兼并、收购及中国入世后可能面临的外国资本冲击中国市场的战略考虑。同时有两点值得思考:一是该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具有投资功能(投资性外商企业除外)的规限似乎是一种例外;二是该规定是否会令一些投资者通过公司分立而将原公司债权债务重新策划后,形成事实上的"负债公司"。 ──龚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