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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自2001年2月22日发布并实施。
各抒已见:该办法对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条件、程序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从而基本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根据该办法规定,对于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由证券交易所作出是否暂停上市的决定;被决定暂停上市的公司,可以申请宽限期,不申请宽限期或申请宽限期未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盈利,可申请恢复上市,未盈利的或申请恢复上市未获得批准的,由证监会决定其终止上市。该办法的颁布与实施说明中国证券市场又向前跨进了一步。
──宋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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