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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2月10日颁布的卫医字[89]第3号文和1997年4月30日颁布的[1997]外经贸发第292号文将同时废止。
各抒已见: 该《暂行办法》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设置审批程序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与之前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补充规定》相比,该《暂行办法》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限制有所放宽,例如中方投资者最低投资比例要求由原来的50%降为30%,有关董事长、负责人(总经理、院长、主任等)的产生方式已无限制,经营期限20年届满后也允许申请延长等。但是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置仍受禁止。
──宋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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