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解读

2010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针对近年来少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存在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从代表机构设立及监管等方面做出规定。《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关于隶属企业的资质

《通知》规定,代表机构在设立、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并经该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国驻该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代表机构申请登记证延期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存续证明。

 

二、       关于登记证的有效期限

申请设立和延期的代表机构统一颁发有效期限为一年的登记证。对已颁发的有效期限超过一年的登记证,工商机关将在代表机构办理变更或者延期登记时进行换发。

 

三、关于代表机构人数

代表机构的代表人数应当与其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4人。

 

四、关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地工商部门对新设立的代表机构,在取得《登记证》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对其驻在地址等登记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此外,对代表机构以各种形式收取费用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按无照经营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