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台湾光阳”赢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诉讼

由我所宋羽合伙人和孙骏律师代理的台湾光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光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日前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赢得诉讼。

台湾光阳是台湾最大的摩托车制造厂商,其自创品牌KYMCO在台湾家喻户晓,在全球市场上也独领风骚。1993年,台湾光阳开始在大陆设厂生产、销售摩托车、发动机及相关零配件,并陆续在大陆设立了四家工厂。2005年,台湾光阳在大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摩托车(六十六)”(专利号:ZL200530018735.9)与名称为“车灯”(专利号:ZL200530139532.5)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该两项专利于2006年授权公告。2008年,台湾光阳发现一家位于上海的大型摩托车制造企业生产、销售的摩托车整车外观设计形状与其专利产品的外观几乎一致。

2009年初,我所宋羽合伙人、孙骏律师作为台湾光阳的代理人,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为由,向一中院对该摩托车企业提起诉讼。20095月,一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20091220日,一中院做出台湾光阳胜诉的判决((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04号),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台湾光阳的经济损失以及台湾光阳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该起判决的典型意义在于:

1                再次确认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中,“相同”与“相似”的判定标准 ------ “以整体比对的方式施以一般注意力,在视觉效果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2                尽管涉嫌侵权的部分零配件系被告向第三方采购而来,但被告将这些零配件与其他部件共同组装成整车,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也应当被认定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构成侵权。

2009101日生效的新专利法实施背景之下,这样的判决无疑符合新专利法加强保护企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精神